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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宁夏银利通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银利通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银利通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街锦绣苑7-7号。法定代表人吴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劲松,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大武口区永乐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树发,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007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