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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5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义成与汪学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成,汪学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573-1号申请人:王义成,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汪学阳,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王义成与汪学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0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朱霞光、郑桂苗、曹晓红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查封汪学阳名下财产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