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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吴宝昌申请执行冯大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宝昌,冯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吴宝昌,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冯大军,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吴宝昌申请执行冯大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冯大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告知了吴宝昌待发现冯大军财产后即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明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