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吴宝昌申请执行冯大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宝昌,冯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吴宝昌,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冯大军,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吴宝昌申请执行冯大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冯大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告知了吴宝昌待发现冯大军财产后即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明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