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85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恩平市人民法院与梁惠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恩平市人民法院,梁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488号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梁惠文,男。被执行人梁惠文盗窃罪一案,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江恩法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为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本案在的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该情形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5执4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启动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梁 铭审判员  吴均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