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恩平市人民法院与梁惠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恩平市人民法院,梁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488号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梁惠文,男。被执行人梁惠文盗窃罪一案,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江恩法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为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本案在的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该情形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5执4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启动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梁 铭审判员 吴均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