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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付有林与陈德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有林,陈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付有林,男,1952年7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靠山村三组。被执行人陈德山,男,1950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靠山村三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陈德山的银行账户,现申请人付有林申请同意中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审判员 苏向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