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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与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何善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何善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执7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负责人高丽云。被执行人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何善祥。被执行人何善祥,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现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何善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榕仲裁字第20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270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6年2月20日利息为人民币254285.32元)、受理费人民币80898元、处理费人民币5000元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何善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华执行员  林 娜执行员  黄少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