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4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舒扬、吴碧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舒扬,吴碧玉,陈景平,陈景华,郑细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133号申请执行人陈舒扬,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吴碧玉,女,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化县,被执行人陈景平,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化县,被执行人陈景华,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化县,被执行人郑细姐,女,193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化县,本院在执行陈舒扬申请执行吴碧玉、陈景平、陈景华、郑细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吴碧玉所有的坐落于宁化县翠江镇中环中路XX号房产,成交金额为2600000元,申请执行���依照债权比例已参与分配。现查明被执行人吴碧玉、陈景平、陈景华、郑细姐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戴培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