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袁金刚与魏振益、博罗县园洲镇宇航船舶建造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金刚,魏振益,博罗县园洲镇宇航船舶建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2执844号申请执行人袁金刚,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身份证号码:×××1039。被执行人魏振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身份证号码:×××5017。被执行人博罗县园洲镇宇航船舶建造厂,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机构代码:××。投资人周泽宇,经理。申请执行人袁金刚与被执行人博罗县园洲镇宇航船舶建造厂、魏振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322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博罗县园洲镇宇航船舶建造厂、魏振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5154.46元、案件受理费48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并交纳了本案执行费225元。现申请执行人袁金刚同意本院对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322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植忠审 判 员 黄利仁代理审判员 邹 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熊金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