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杜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771号原告:杜某,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王某,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