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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袁正伟与袁正伟买卖合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684号申请执行人袁正伟,住通河县。被执行人袁正伟,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128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袁正伟申请执行袁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83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袁正伟于2016年6月29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6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高彦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宇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