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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24号原告张某某,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X。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丽丽人民陪审员  周 晶人民陪审员  张锐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