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24号原告张某某,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X。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丽丽人民陪审员 周 晶人民陪审员 张锐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