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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7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何凯成与蔡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凯成,蔡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7民初97号原告何凯成,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庆达,灌阳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蔡东,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陆亚萍,灌阳县黄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凯成与被告蔡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凯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凯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凯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94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3647元,由原告何凯成负担,本院退回原告受理费3647元。审 判 长  邓敬杰代理审判员  蒋 敏人民陪审员  陆增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卿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