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13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荣群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诚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荣群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诚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3227号原告深圳市荣群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奕群。委托代理人曾庆文,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诚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荣群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诚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荣群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欣璇(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