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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行终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云峰与王沪、仇海燕等行政备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玉萍,云峰,宋立群,仇海燕,王沪,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秣陵街道办事处,南京市江宁区翠屏湾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行终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玉萍,女,1964年2月5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峰,男,1981年8月20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立群,男,1960年10月26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仇海燕,女,1975年8月23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沪,男,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上述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巍、陈恕莹,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秣陵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凤仪路2号。法定代表人许世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秣陵街道办事处主任。原审第三人南京市江宁区翠屏湾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129号。负责人朱榆平,南京市江宁区翠屏湾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上诉人林玉萍、云峰、宋立群、仇海燕、王沪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秣陵街道办事处、原审第三人南京市江宁区翠屏湾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行政备案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行初字第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玉萍、云峰、宋立群、仇海燕、王沪以其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秣陵街道办事处的纠纷为由,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林玉萍、云峰、宋立群、仇海燕、王沪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玉萍、云峰、宋立群、仇海燕、王沪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仲新建代理审判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李伟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