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守德与夏春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守德,夏春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杨守德,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夏春风,男,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杨守德与被执行人夏春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现有账户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发现有房产登记,在建行抵押,申请人不要求处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万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时无法实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窦金虎执行员 张 峰执行员 陈 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秉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