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5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谢文高与李永校、林华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高,李永校,林华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5执534号申请人谢文高,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李永校,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林华西,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谢文高与被执行人李永校、林华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秀民初字第32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文高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永校、林华西归还借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另案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林华西银行账户及查封被执行人林华西名下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已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须等待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扣押。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秀民初字第32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仁瑞执行员 李一航执行员 李 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雪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