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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飞与何小进、张东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飞,何小进,张东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陈飞。被执行人何小进。被执行人张东凤(又名张东风)。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商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商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超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