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飞与何小进、张东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飞,何小进,张东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陈飞。被执行人何小进。被执行人张东凤(又名张东风)。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商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商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超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