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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肖光玲与宋勤俭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光玲,宋勤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肖光玲,男,1961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宋勤俭,男,196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勤俭未履行相关义务,权利人肖光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宋凤杰、审判员陆卫国、代理审判员杨锋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相应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此,目前本案应当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根据相关财产线索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止依(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陆卫国代理审判员  杨 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轶鲁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