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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陈富全申请王云青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富全,王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335号申请执行人陈富全,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委托代理人次仁顿珠,西藏央金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王云青,男,1983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拉萨市。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陈富全与被执行人王云青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城民一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进行了调查:向银行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存款;同时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机动车辆登记;向拉萨市房产管理局、土管局调查被执行人房产登记及土地信息,收取到回执,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名下无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王云青于2016年6月24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富全1000元,剩余的标的于2016年10月31日一次性履行完毕。本院审查后同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和解内容,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冬  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曲央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