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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3388号原告杨某甲,农民。被告吕某,农民。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锁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邳州市占城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杨某乙,现年36岁,次女杨某丙,现年34岁,均已婚出。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纠纷,致使夫妻关系不断恶化,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自2002年分居至今。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吕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在原邳县占城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长女取名杨某乙,年月日生次女取名杨某丙,年月日生三女取名杨某丁,年月日生四女取名杨某戊,现四个女儿均已成年且能独立生活。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杨某甲现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申请书、村委会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和谐美满的家庭,需要夫妻共同维系。本案原、被告结婚生活三十余年并共同育有四个女儿,综合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因素,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被告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李锁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纪瑞颖书 记 员  呼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