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4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兰州鸿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鸿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秀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4150号原告兰州鸿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畅家巷174号103号。法定代表人朱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秀英,女,汉族,出生日期及身份证号不详,住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774号科技小区862号5单元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鸿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鸿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7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秀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鸿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州鸿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秀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鸿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 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沛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