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民终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春波,现住内蒙古,佟永亮,马亮,刘永富,陈真,陈士龙,陈雷,陈士印,李军,陈忠奎,陈忠雷,尹长友,陈士国,武国宾,武喜文,张荣,李志光,陈宪龙,李奎,叶小龙,叶涛,陈士刚,李明,陈军,宝连,敖长梅,李享会,陈文学,戴玉芬,包俊芹,于凤珍,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左县德胜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玉玲,现住乌兰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春波,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佟永亮,现住内蒙古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亮,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富,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真,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士龙,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雷,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士印,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忠奎,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忠雷,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长友,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士国,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国宾,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喜文,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荣,现住吉林省洮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光,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宪龙,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奎,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小龙,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涛,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士刚,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现住辽宁省锦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军,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连,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敖长梅,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享会,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学,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玉芬,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俊芹,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凤珍,现住内蒙古。诉讼代表人:金春波,现住内蒙古。原审被告: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兆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林,系该公司副经理。原审被告:喀左县德胜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久,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775.20元,减半收取6887.60元,由上诉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常宗仁审 判 员 杨剑虹代理审判员 苏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