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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昭旺与王兴华、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昭旺,王兴华,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187号原告:陈昭旺。委托代理人:逯志亮,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华。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翠红,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昭旺诉被告王兴华、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昭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昭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昭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8元,减半收取为1409元,由原告陈昭旺负担。审 判 长  鲍蕾人民陪审员  杨健人民陪审员  冯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