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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艳萍与张忠孟、戴桂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萍,张忠孟,戴桂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李艳萍。被执行人张忠孟。被执行人戴桂敏。申请执行人李艳萍与被执行人张忠孟、戴桂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后仍无法变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忠孟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樱园小区15-11室车库作价96471.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艳萍抵偿债务。[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樱园小区15-11室车库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艳萍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李艳萍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陈俊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