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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通执字第04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梁XX与程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XX,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通执字第04857号申请执行人:梁XX。被执行人:程X。本院在执行梁XX与程X合同纠纷(2015)通民初字第548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梁XX亦未向我院提供程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5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庄庆龙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祝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