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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突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孙建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突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突泉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突商初字第7号原告孙建华,男,195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突泉县人,农民,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突泉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突泉县。负责人赵永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突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孙建华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0元,减半后收取257.50元,由原告孙建华负担。审 判 长  鲍利民审 判 员  苗会达人民陪审员  杨文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车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