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81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与杜亮、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杜亮,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189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住所地:滕州市学院路***号。负责人:丛方忠,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晓东,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杜亮。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振兴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长征。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与被告杜亮、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被告就纠纷事项达成和解。2016年6月26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亮、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撤回对被告杜亮、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承担。审判长  王向阳审判员  徐道玉审判员  赵序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