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章中荣与王宁生、怀宁县华顺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中荣,王宁生,怀宁县华顺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13-1号原告:章中荣。委托代理人:程广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宁生。被告:怀宁县华顺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高河大道780号。法定代表人:江健生,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王金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中荣与被告王宁生、怀宁县华顺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章中荣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章中��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中荣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章中荣承担。审判员 胡庆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