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涛与西峡龙港旅游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龙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西峡龙港旅游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龙杰置业有限公司,贾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刘涛。被执行人西峡龙港旅游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文杰。被执行人河南龙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红艳。被执行人贾文杰。刘涛与西峡龙港旅游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龙杰置业有限公司、贾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8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西峡龙港旅游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龙杰置业有限公司、贾文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涛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峡龙港旅游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龙杰置业有限公司、贾文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西峡龙港旅游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龙杰置业有限公司、贾文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西峡龙港旅游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龙杰置业有限公司、贾文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晓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庞士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