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2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传军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02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军,无业。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二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军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太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军窜至枣庄市市立医院感染肝病科病房,趁在该病房住院的被害人董某休息之机,盗窃其放在床头柜上的手提挎包一个,在病房门口拿出挎包内的钱包后,李某军再次返回病房盗窃被害人枕下的手机,把被害人惊醒,被告人李某军扔下手机欲行逃跑,被害人追赶至病房门口时,被告人李某军对被害人董某施以用手扼其脖子往病房内推拥;在被害人摔倒在地后又骑在被害人身上用拳头击打其头部数下等暴力行为,直至相邻病房内听到被害人呼救出来观看,被告人李某军才丢下被害人趁机逃跑。被害人钱包内有现金1870余元、银行卡等物品一宗。未被抢走的手机价值9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物证、书证,被害人董某陈述,DNA及涉案物品价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军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军之前曾四次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本次实施犯罪时才刚被刑满释放十余天,其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8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付清文人民陪审员 陶 涛人民陪审员 孙思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洪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