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0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夏靖与沈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沈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0195号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重庆天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毅,男,1986年5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诉被告沈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本借款协议在重庆市渝中区签署并履行”,还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如协商不成,则须提交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协议》中协议管辖的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系与本案有关联的法院,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应按上述约定确定管辖。因本案中合同签订地系属重庆市渝中区,并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代理审判员 李明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牟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