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美仁申请杨富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仁,杨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438号申请执行人王美仁,女,汉族,1961年1月22日出生,伊金霍洛旗人。被执行人杨富荣,男,蒙古族,1973年1月5日出生,伊金霍洛旗人。申请执行人王美仁与被执行人杨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41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法民初字第417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