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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财保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钟代金与何思富借款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代金,何思富,陈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财保8号之一申请人钟代金,男,1956年5月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何思富,男,1954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陈艳,女,1963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根据申请人钟代金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川0184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何思富、陈艳的财产。现申请人钟代金以与被申请人何思富、陈艳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钟代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何思富、陈艳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号建筑面积为151.90平方米的房屋(权****)、被申请人何思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号建筑面积为30.53平方米的车位(权****号)、被申请人陈艳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蜀西路***号建筑面积为165.64平方米的房屋(权****号)在100万元价值范围内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钟代金提供的担保人王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晋路****号建筑面积为110.13平方米的房屋(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文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琬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