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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执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常得宾与蹇庆云、蹇国荣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得宾被执行人:蹇庆云被执行人:蹇国荣常得宾与蹇庆云、蹇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5)沙民一初字第19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蹇庆云、蹇国荣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常得宾案款1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常得宾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00000元,执行费13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蹇庆云、蹇国荣在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在车管所无登记车辆信息,在土地局无土地登记信息,在房产局无被执行人蹇国荣房产登记信息,有被执行人蹇庆云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古牧地西路街道办事处安居社区胜利路北侧汇金花苑小区3号楼1单元202室房屋(该房已抵押),现已被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蹇庆云被我院依法司法拘留十五日,被执行人蹇国荣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常得宾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蹇庆云、蹇国荣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常得宾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5)沙民一初字第19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艾海提审判员 蒲梦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银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