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太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132号被执行人:陈太明,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陈太明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太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执1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 欣审 判 员 张齐碧代理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天垚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6月29日地点:本庭评议人员:张齐碧、吴成莹、贾欣书记员:刘天垚张齐碧:本院在执行陈太明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太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认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吴成莹:既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那就应当按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贾欣:本案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合议庭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本院(2016)皖0104执1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