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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光丽诉被告李祖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丽,李祖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05民初227号原告张光丽,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市人,住重庆市合川市云门镇铁家村*组**号。被告李祖辉,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兴湘村德星村民组**号。原告张光丽诉被告李祖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金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光丽、被告李祖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光丽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2月29日在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2011年11月29日生育一子李睿,现李睿随被告共同生活。婚后被告不务正业,不工作,没有责任心,沉迷赌博,却不听原告和家人劝说,因此双方引发很深的矛盾。被告因家庭琐事多次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原告一直辛辛苦苦工作,而被告却不劳而获,不知道珍惜原告辛苦工作换来的钱,明明被告自己赌博输了钱,还骗原告说他朋友出事了要借钱。被告于2014年以给被告大姐建房的名义从原告处借走30000元,至今没有偿还。原告一直忍哑,但几年下来被告不但没有改变,对原告态度愈加恶劣。后原告与被告分居,到广东打工,2015年8月,被告到广东找到原告工作的地方并殴打原告,威逼抢走原告的身份证及港澳通行证,并从原告银行卡里转账120000元到被告账户,恐吓原告如回去拿回证件就是原告死期,原告无力反抗就屈服了。后被告两次盗用原告的微信账户,致使精神、身体、心理均受到巨大打击。原告认为,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原告没有认清被告的品行就草率结婚,没有建立感情基础,婚后也没有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并且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因原告性格软弱,一直忍气吞声。双方一直分居,夫妻之间也没有尽过抚养义务,已经没有了夫妻感情,婚姻关系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原告无法再忍受这种痛苦的婚姻,双方夫妻感情也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诉至珠晖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与被告婚后生育的李睿归被告抚养;3、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祖辉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的大姐因建房向原告借款30000元是事实,但原告人在广东,被告在家里,被告没有办法逼迫原告转钱。被告没有沉迷赌博,因被告跟表哥学做装修,学徒阶段工资不高,向原告要来的钱都用在了小孩身上。后来被告发现原告跟别的男人出去旅游,不太正常,就到广东找原告,原告自己把钱、身份证、港澳通行证压在了被告处。此外,原、被告之间有十多年的感情基础,被告不愿意离婚。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张光丽和被告李祖辉在2004年相识相恋,并于2008年12月29日在衡阳市珠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1月29日,原、被告生育一子李睿,现随被告方生活。因李祖辉没有固定工作,家庭经济基础薄弱,双方就此经常发生争执。张光丽为负担家庭开支长期外出打工,并于2015年9月起与李祖辉分居生活。后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银行流水清单;2、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3、通话记录;4、当事人陈述。本院认为:原告张光丽与被告李祖辉系自由恋爱,从相识到结婚至今已长达11年之久。双方经过长时间相互了解建立的婚姻基础尚好,并且双方婚后生有一子李睿。现原告以被告赌博、殴打自己为由起诉离婚,但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虽然原告在2015年9月起离开被告回重庆生活,但短时间的分居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在被告珍惜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被告应当维护好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生活。被告日后应努力工作,并且注意夫妻之间的沟通方式,减少因生活琐事造成的摩擦。故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光丽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光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金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