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徐凯与徐文彪、李守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凯,徐文彪,李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徐凯,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徐文彪,地址正阳街7委54组。被执行人李守芳,地址正阳街7委54组。徐凯与徐文彪、李守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文彪、李守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文彪、李守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凯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徐文彪、李守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凯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殷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