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执字第2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苏州德兴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耀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德兴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苏州耀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298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德兴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龙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福超、喻峰,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耀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薛跃亮。苏州德兴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德兴泰电子公司)与苏州耀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耀亮光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吴木商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耀亮光电公司应给付德兴泰电子公司货款27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47元,此款于2015年9月20日前履行。权利人德兴泰电子公司以耀亮光电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耀亮光电公司支付27247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27247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还受理了耀亮光电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多起执行案件。在执行上述案件中,对查封耀亮光电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等财产,委托苏州嘉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该公司向本院出具嘉泰评报字(2015)第04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4068700元,并将评估报告送达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其他权利人及被执行人,当事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后,将上述财产的评估报告、拍卖须知、拍卖公告发送至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应价而流拍,流拍价3200000元。另查,被执行人耀亮光电公司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案中被执行人耀亮光电公司除上述流拍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木商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丁启龙执行员 时琼芳执行员 梁天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