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民终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颜力与罗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金凤,颜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民终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金凤。委托代理人臧勇平,江苏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力。上诉人罗金凤因与被上诉人颜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3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明:颜力、罗金凤于2014年11月3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罗金凤向颜力借款90万元,期限两年,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利息按月息两分计算;自2014年11月3日起每月3日前支付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在借款到期之日支付;罗金凤以其所有的丹阳市城东村张甲自然村的房屋及土地作为抵押;若罗金凤未能按期还本付息,颜力可就合同约定的全部本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以抵押物实现债权。同日,罗金凤出具收条给颜力,言明收到颜力现金90万元。次日,罗金凤为抵押房屋(丹房权证云阳镇字第××号)设立了他项权,他项权种类为一般抵押保债,债权数额为90万元。后罗金凤共还款18万元,2015年8月后未还款。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收条、房屋他项权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2015年8月11日,颜力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罗金凤立即归还借款90万元及2015年8月3日至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抵押物优先清偿债务。罗金凤辩称:颜力没有实际交付借款,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应受法律保护。颜力、罗金凤之间的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罗金凤借款后未能按约还本付息而引起本案纠纷,其应负全部民事责任。罗金凤尚欠颜力借款本金9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颜力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亦予以支持。为担保本案债权的实现,罗金凤以其房产作抵押担保,并设立了他项权,颜力要求以抵押物优先清偿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罗金凤辩称未收到90万元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此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罗金凤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颜力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颜力可就罗金凤抵押的丹阳市城东村张甲自然村的房屋(丹房权证云阳镇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2800元,公告费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00元,由罗金凤负担。罗金凤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借款合同所涉款项并未收到,借款抵押合同系颜力诱骗其签订,其仅收到颜力18万元款项,且每月还款1.8万元,已经还清。综上,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改判为驳回颜力对其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颜力辩称:其通过罗金凤朋友介绍,借款给罗金凤,款项系通过现金交付。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明:罗金凤在一审中陈述,其只收到18万元款项,每月还款18000元,已经还清,每月归还的是本金,利息按照二分结算最后一次付本金时一次性结算利息。其在二审中陈述,18万元借到后,给了一个朋友10万元,另外8万元可能出借了。二审中,罗金凤提交调取证据申请,申请调取其与颜力之间的通话记录,拟证明借款前后颜力、罗金凤并未联系。本院认为,颜力和罗金凤之间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具有借贷合意。颜力认为双方之间款项交付系现金交付,并出具了罗金凤出具的收条以及罗金凤抵押房屋的他项权证,这些证据符合借款款项交付的有关流程和习惯,故认定其款项���经交付给罗金凤。罗金凤抗辩认为90万元款项未收到,就该抗辩本院分析认为不成立,理由如下:1、罗金凤未收到款项而出具大额收条,且在收条出具后一天,仍然办理了抵押手续,事后也并未采取措施,而是继续还款,不符合常理和习惯;至于其认为双方事后商量就该18万元达成先还本后结清利息的协议,没有证据支持,也不符合交易习惯。2、罗金凤认为其还款18万元就是还的收到的18万元的本金没有依据。按照罗金凤的陈述,18万元是先还本,最后结清利息,这不符合借贷行业的惯例,且从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上看,约定了月息2%的利息,颜力没有理由不要求罗金凤归还利息而要求罗金凤先归还本金再最后结清利息。退一步讲,按照罗金凤陈述的还款,其后来并未归还其所认为的18万元的利息。所以罗金凤从还款来印证其只收到18万元本金,不符合逻辑,也没有证据支持。3、综合双方的借款金额,90万元按照月息2%计算,每月还款18000元,符合罗金凤每月还款的数额,故该18万元还款应当认定为系罗金凤归还的90万元利息。以上可以证明颜力已经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关于罗金凤要求法院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该通话记录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往来关系,且与本案无关,故对该申请不予准许。综上,上诉人罗金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上诉人罗金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柳建安代理审判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严晓璞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武云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