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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永刚与赵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刚,赵长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1898号原告:李永刚,男,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被告:赵长贵,男,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刚与被告赵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刚与被告赵长贵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李永刚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依法律规定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永刚负担85元。代理审判员  卜祥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施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