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永刚与赵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刚,赵长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1898号原告:李永刚,男,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被告:赵长贵,男,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刚与被告赵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刚与被告赵长贵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李永刚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依法律规定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永刚负担85元。代理审判员 卜祥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施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