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春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春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1284号原告: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杨官科。委托代理人:刘顺,四川中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春德,女,生于1955年6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春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熔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