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10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陈见伟与付成海、付来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见伟,付成海,付来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101执20号申请执行人陈见伟,男,1969年出生。被执行人付成海,男,1970年出生。被执行人付来银,男,1970年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付成海、付来银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付成海在中国农业银行阿克苏喀拉库勒支行账户******8576有存款,2016年2月24日,我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该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我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冻结的被执行人付成海银行存款54153.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明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