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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2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孙灿银与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灿银,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8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灿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太仓市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滨江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WUYIWEN(武亦文),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孙灿银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3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灿银申请再审称:(一)扬子江公司对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程序上严重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工会意见,用人单位未征求工会意见则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解除行为无效。扬子江公司仅在作出《决定》之日向当地工会组织发出了通知,程序上严重违法。(二)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的工作岗位是施工员。申请人无权制止、处罚、指挥施工单位的施工,在施工单位报验时,仅依岗位职责行使相关的签收、报验,对未报验的工程施工,无权干涉,只能向领导汇报。涉案施工工程,是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施工的,申请人发现时也及时向领导汇报了该情况。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工作严重失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该涉案工程并未对扬子江公司造成损害。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一)扬子江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孙灿银的劳动关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在太仓海工建设露天堆场水泥地坪浇筑施工过程中,存在未经报验进行地坪浇筑,采取16公分模板加垫砖块和木板进行水泥浇筑等明显违反施工合同约定情况的存在。根据扬子江公司与孙灿银签订的聘用协议,孙灿银的工作职责为土建施工项目管理及质量管理。孙灿银亦确认太仓海工建设露天堆场水泥地坪浇筑工程系其负责监督管理。孙灿银作为该工程的现场施工员,未尽到工程管理及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亦未有证据证明孙灿银就工程质量问题向相关主管人员进行汇报。据上,对孙灿银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孙灿银所称扬子江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程序上严重违法,与事实不符。扬子江公司已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告知了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履行了通知工会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孙灿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灿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丁 浩审 判 员  丁争鸣代理审判员  周 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云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