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与阙继勇、叶新财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阙继勇,叶新财,福建宏康投资有限公司,南平市汇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地址南平市。被执行人阙继勇,男,汉族,1970年7月26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叶新财,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福建宏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法定代表人叶新财,董事长。被执行人南平市汇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定代表人叶新财,董事长。关于被执行人阙继勇、叶新财、福建宏康投资有限公司、南平市汇雄实业有限公司拖欠一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阙继勇、叶新财、福建宏康投资有限公司、南平市汇雄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