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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4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卢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4民初594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覃炳劲,贵港市覃塘区黄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原告卢某诉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2016年6月29日,原告卢某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是基于自愿而提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余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雪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