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丹与被告夏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夏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2633号原告李丹,女,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被告夏腾,男,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与被告夏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夏腾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邵煌辉自愿以位于XX的房屋(产权证号**号)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夏腾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邵煌辉名下的位于XX的房屋(产权证号**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许 东审判员 钟 宁审判员 王宇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