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21民初1135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7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何文坤,南部县升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某,男,生于1987年6月2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文坤,被告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年2月21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生育一子取名杜某甲。婚后我与被告性格不和,经常吵嘴打架,被告不务正业,不想挣钱还想过着奢华的生活,经常喝醉酒后跑到我单位惹事生非,特别是2012年被告将10多万的购房款输掉,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从2014年11月便分居生活至今。为了解除这种名存实亡痛苦的婚姻,我只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和婚姻情况;2、原告代理人何文坤调查笔录一份,用以证明造成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好,过错在于被告;3、证人曾某甲、曾某乙、郑某某的证言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从2012年8月开始夫妻关系就不好;4、撤诉申请书、缴款书、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诉讼通知书、和解协议、发票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不务正业,导致夫妻感情不好的事实。被告杜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1年2月21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杜某甲。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纠纷。2016年3月原告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与被告杜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均较好,虽然共同生活中原、被告间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各自改正不足之处,其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维持的。现原告提出离婚,因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玉焕人民陪审员 江仕银人民陪审员 杜晋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敬伟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