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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1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与马永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马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1执1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成润,云南省滇东北(镇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永刚,男,回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永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6)云062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马永刚返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保险赔偿款860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马永刚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马永刚属于农村低保户,家里除住房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有银行存款3万余元,本院已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可以先领走冻结的部分款项。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其同意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621执1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费1190元,由被执行人马永刚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阮雁斌执行员  冯德荣执行员  范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