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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罗崇宾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3刑初114号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小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2日15时左右,景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宋某某、卢某某和李某某三人去一条山镇705路“博格豪森”附近执行公务时,发现停放在文化广场口假日宾馆门前一辆灰色宝马740轿车没有悬挂车牌,遂进行检查,经查询该车车牌为甘AR97**,且该车有132个违章未处理,因此依法要对该车进行扣押处理。他们就打电话预将该车拖走。在等待拖车的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来到该车跟前,手拿该车钥匙。民警宋某某和卢某某向被告人罗某某询问该车情况,罗某某称车是他借别人的。宋某某和卢某某就让罗某某出示行驶证和驾驶证,并将后备箱打开进行检查。被告人罗某某将驾驶证给宋某某后,宋某某和卢某某对车辆进行了检查未发现该车车牌,就告知罗某某要依法对该车进行扣押处理。此时罗某某向宋某某索要其驾驶证遭拒绝后,将宋某某从胸前抓住,卢某某将罗某某挡开。随后罗某某就进入车内锁住车门,并发动车辆,在逃离的过程中,将停放在该车后的警车(车牌为甘107**)前保险杠撞坏,随后逃离现场。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损警车照片、机动车违章查询记录、景泰县公安局办案说明、被告人罗某某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宋某某、卢某某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时,使用威胁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所犯罪名成立。但被告人罗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登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安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