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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小梅与张胜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梅,张胜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279号原告王小梅。系河间市束城镇神影楼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刘亚丽。委托代理人蔡志勇,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胜采,农民,系河间市胜彩水暖商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刘占明,河间市瀛州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梅诉被告张胜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梅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小梅负担。审判长 王 文 杰审判员 刘 润 龙审判员 段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 晨 颖 来源: